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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公僕紅包買心安有罪 8 Jun 2011, 12:00 am
 【何哲欣、許佳惠╱台北報導】民眾洽公送紅包小心觸法!立法院昨三讀通過《貪污治罪條例》修正案,新增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,民眾到行政機關洽公,若塞紅包給承辦人員,或是如扁案的企業主「花錢買心安」,原本只罰收賄的公務員,現在行賄者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併科五十萬以下罰金。不過公立醫院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,民眾看病送紅包不違背此一行賄罪,但醫師收紅包依《醫師法》,最重可廢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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